《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修改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案由的编排体系、确定标准、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相关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改。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严格对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确保所新增、修改的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 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使用,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首先立足方便当事人更好选择案由,同时兼顾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三、主要内容 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具体而言,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案件所对应的第三级案由,并丰富了第三级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增加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的案件类型,以进一步促进港澳台居民律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工程领域的纠纷90%都是围绕着合同,因为合同是工程缔约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依据。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合同涉及金额通常较高,而在遇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时候,许多人往往不会合理应对。这其中有两种表现,一种就是碍于情面,不愿走法律途径;另一种是觉得走法律途径太慢,于是便想走捷径,比如用非法首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媒体界人士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同受邀来参加座谈的中央媒体代表和新闻媒体界专家、学者交流,听取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4〕1号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法释〔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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