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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定证据的八大种类

2025-07-21 17:03:38

刑事诉讼法 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刑事证据立法分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情况的物品或痕迹。(客观性和稳定性)如,脚印、指纹、笔迹、气味等。

二、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无论载体为何物,记载文字、符号、图形的地板、墙壁均可作为书证。

注意:①一份证据材料可以是物证也可以书证;②物证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

三、证人证言:指法庭上由相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说明的过程。

(1)只是证人提供的某种情况,不包括个人对案情的分析(猜测性、评论性、 推断性除外);(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注意:与“见证人”的区别:所谓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的要求、建议和主张不是陈述范围。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害人陈述通常属于直接证据。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供述、辩解和揭发。

注意:①同案犯口供的性质:同案犯之间的揭发属于口供;同案犯对共同犯罪以外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疑证不能定罪”);③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六、鉴定意见:鉴定人受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鉴定人必须是公、检、法机关指派的或者是聘请的。鉴定意见必须由自然人作出,单位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诊断书不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

七、笔录证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可以是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录像等。

检查笔录,是指为确定被害人、被追诉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辨认笔录:为查清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侦查实验笔录:侦查人员为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实验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注意: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实物证据;②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通常不是视听资料,而是其他种类证据的载体;但是,如果为证明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则为视听资料。

注意: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前者以其存储的信息发挥作用,后者以其实体发挥作用。如,非法制造或贩卖的淫秽录音带、录像带,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而非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

从证据形式上看,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电子光盘、手机短信等。

【知识拓展】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

专门性问题报告:因无鉴定机构,或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故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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