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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承担

2025-07-17 17:25:42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的分离。

三方主体的法律定位

(一)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核心义务。


(二)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的管理方

用工单位虽非劳动关系的主体,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接收方,负责安排工作内容、实施劳动管理、提供劳动条件。


(三)被派遣劳动者是双重关系中的权益主体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同时,其与用工单位形成用工关系,需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规则,接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

在劳务派遣中,工伤责任以劳动关系归属为基础,结合用工管理过错综合判定。

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其法定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派遣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已缴纳但未覆盖全部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待遇后,剩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仍由派遣单位支付。

用工单位基于用工管理义务的过错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虽非劳动关系主体,但其对劳动者的实际用工管理行为直接影响工伤风险的发生。若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强令违章作业、未配备必要防护设备等,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或扩大,则构成用工过错,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假派遣情形的处理

部分用工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用工责任或无派遣资质,导致法律关系性质发生根本变化。

假派遣的认定标准

假派遣是指名义上为劳务派遣,实质不符合劳务派遣合法性要件的情形,主要包括

1.派遣单位未取得派遣资质。
      2.违反三性岗位限制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

3.超比例使用派遣工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假派遣的法律后果,由用工单位直接担责工伤责任或两单位连带责任。

1.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用工单位因实际履行了对劳动者支配性管理,可能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两单位的共同侵权责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虚假派遣恶意串通,规避法定义务,需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本质是劳动关系归属与用工管理过错的双重考量,派遣单位因劳动关系的法定身份承担主责,用工单位因用工管理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而假派遣作为违法用工的情形,通过否定派遣关系的合法性,将责任重构为用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与两单位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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