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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阶段的办案期限,超详细!

2025-05-27 17:25:08

  “案子又退给公安补侦了,还要等多久?”“退侦两次是不是就必须移送法院起诉或者放人了?”——这是刑事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最常问的问题。     

  谈及“刑事案件诉讼期限”时,我们可以理解为案件中包括两条线,即“人”线和“案”线。其中,“人”线,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也是犯罪嫌疑人会被拘留羁押多久的问题。“案”线,就是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机关和法院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也是涉案案件办理进度的问题。“人”线决定“案”线。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代理时,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解释清楚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问题,因为刑事案件涉及的办案单位包括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机关和法院审判机关,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对此并不熟悉。并且,多数委托律师介入辩护的刑事案件,往往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羁押,此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来说,羁押期限是他们当下最关心的问题,而案件的办案期限也决定了何时会有一个确定性的结果。

一、公安侦查阶段期限

(一)公安拘留期限(3-7日或30日)、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7日或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1、普通案件:3天刑拘期+7天审查逮捕期(案件报送检察院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的办案期限)。     

 2、特殊案件:4-7(刑拘可延长1至4日)+7天审查逮捕期。      

3、流窜/结伙/多次作案:30日+7天审查逮捕期。      

所谓的“黄金37天”,指的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30日+检察院审查逮捕最长7日。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黄金37天”这一说法,对于非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刑事案件,只有“黄金14天”(7日+7日)。在实务中对于审查逮捕期限最长20日的案件并不多见。      

注: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黄金37天,此时律师介入最关键,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与公安积极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取保候审,为后阶段争取缓刑和不起诉的辩护工作作准备。

(二)逮捕后公安侦查期限(2-7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1、普通案件:逮捕后有2个月侦查羁押期。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3、特殊重大复杂案件不能侦结的:经省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10年以上案件:经省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注:当事人被逮捕后公安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为7个月。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结果,仍然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身或者委托律师跟进案件,争取获得好的结果。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期限(1-6.5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1、普通案件:1个月期限。      

2、重大复杂案件:在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上,可延长15日。      

3、两次退补机会(每次1个月),第一次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报到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可延长15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个月,侦查机关再次报到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可延长15日。      

4、速裁程序案件:10日内办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注:一般的刑事案件通常可以在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但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最长办案期限是1个月+15日+1个月(补侦期)+1个月+15日+1个月(补侦期)+1个月+15日=6个半月。             三、法院审判阶段期限(一)案件一审阶段期限(10日-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1、特殊案件:可延期3个月,特殊情况有需要可以再延期。      

2、检察院补充侦查: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速裁程序:10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15日审结。      

4、简易程序: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案件二审阶段期限(2个月-不固定延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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