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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办案流程详解

2025-05-26 17:27:03

本文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归纳梳理以下主要内容。


➭ 线索受理


信访举报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受理不同来源的问题线索。


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本机关管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相关检举控告,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


➭ 线索处置


根据当前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划分,目前分设有监督检查部门和调查部门,承担不同监察职责。


监督检查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注意,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依法给予答复。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调查人员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 初步核实


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 立案调查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


注意,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 案件调查


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题报告。


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并起草《起诉建议书》,与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


➭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接收移送审理的案件后,成立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审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建议撤销案件。


➭ 结案处置


·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依法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程序。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衔接工作。


·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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