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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机关调查措施具体有哪些(新监察法 2024)

2025-04-14 17:50:24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行使调查权。


根据新修改的《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公布,2025年6月1日施行),监察机关办理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措施主要包括:讯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证人)、留置(被调查人、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新监察法对留置期限有修改)强制到案(新增)、责令候查(新增)、管护(新增)、查询冻结搜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调查实验(新增)、鉴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仅限对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调查,根据需要确定适用对象)、通缉(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限制出境(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等。


新监察法修改及新增调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留置


新《监察法》对留置期限作了特殊情形下再次延长和重新起算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强制到案


新《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责令候查


新《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管护


新《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调查实验


关于调查实验措施,最初在2021年9月20日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出现,条例规定“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审批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实验。”新《监察法》吸收该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措施:“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同时,新《监察法》对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措施的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新《监察法》规定:“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注意,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的规定,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显然,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调查措施的使用也应是在立案之后。

另外,关于职务违法行为的调查措施,根据监察法规定: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注意,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要求其就涉嫌的违法行为作出陈述的,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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