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民间借贷屡见不鲜,而利息约定也五花八门。不少人认为利息约定只要没有超过年利率24%就没有任何问题,然后凭借模糊的认知、简单的算法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结果导致经济受损、甚至对簿公堂。可即便如此,仍有90%的人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陷入误区。接下来,小编将系统梳理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借鉴。
01 民间借贷的利息种类
(1)借期内利息:即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逾期利息:即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02 借期内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举个例子,2025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3.1,四倍即12.4,写借条时约定的利率上限是12.4%。那么一定会有人问超过12.4%怎么办?没办法,超过的部分,法院不支持啊!所以在写借条等书面凭证之前需要做的重要的事情就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一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般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
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简单概括,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法院不支持。而利息约定不明的,则分情况,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如果是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会结合各种因素确定利息。那么一定会有人问写借条时忘记写利息了怎么办?赶紧去协商签补充协议明确利息!
03 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需注意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1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05 其他利息问题
(1)“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出借本金时预先从中扣除利息。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复利”,即“利滚利”,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提前还贷的利息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