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本身并不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律师经常将被告人家庭困难作为辩护理由之一予以提出,为什么明明不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却频频出现?
一个直白的原因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多数案件中能够使用的辩护角度很少,而被告人家庭困难在多数刑事案件中作为一个事实很容易被提出,另一方面则也受到我国刑事案件量刑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特殊人员(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后的相关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立功、退赃退罚、被害人谅解)等等,由此可见被告人的家庭困难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然而,根据包括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量刑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可以发现在量刑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裁判经验可以灵活掌握量刑适用的情节,并且法定刑的空间也给法官提供了可以自由裁量的适当空间,由此也为家庭困难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提供了空间。
家庭困难作为量刑困难的具体适用
家庭困难作为量刑的适用可能表现在被告人家庭客观情况对犯罪的影响上,也有可能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量刑产生影响。在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3集第1237号,王某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因家庭困难非法经营香烟,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为筹集女儿手术治疗费用而非法经营,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系其女儿骨髓移植手术的优选优选供髓。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综合犯罪情节在法定刑内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予以从宽处罚。二审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建议因本案的特殊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避免影响其女儿的治疗,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二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鉴于行为人非法经营的卷烟尚未售出,认罪悔罪,系女儿骨髓移植手术的优选供髓者,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住社区具备矫正管理条件,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裁定核准二审判决。
由此可见,在家庭困难/家庭特殊情况的情节下,家庭困难本身也并不会直接作为量刑情节被考量,法院会综合考量行为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并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予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