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是民间大众的习惯表达,它的专业术语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 损害赔偿---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这一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第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要求对自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主张,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无法主张。但此时仍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
第三,要求对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实施侵害并造成损害,一般情况下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该条第二款另外专门规定了一项特殊情形,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看似否定了前款的内容,实则不然。客观上,虽然侵权人是对物品造成的损害,属于财产权益遭受侵犯,依法不应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制条件,使其满足了人身权益的属性,即“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此时,这个物品就并非是简单的一份财产,同时还凝聚着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价值属性。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故意摔碎了你的手镯,原则上你是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对方仅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并未侵犯人身权益;
但是,如果这个手镯是你们家族祖传的“传家宝”,虽然实际价值不是很贵,但是它凝聚了每一代人的精神寄托,于你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意义。此时,你便有权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内容如下所示:
第一,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具体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侵权人非法使得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其监护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侵权人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时,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
可能和大家想象不一致,被侵权人无法随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当事人只能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终结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是由离婚的过错一方先行提起离婚诉讼,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上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项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但这种情况也并不意味着被告作为无过错一方可以随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同样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三年;最长保护期是20年。
对应《民法典》第188条原文如下: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